第一百八十章 月夜手镯-《大唐探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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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在中国的历朝历代,对于暴力犯罪的打击,都是十分严酷的,特别是对人生安全的侵犯,更是严厉处罚。

    先看汉朝,在汉代的历史文献中,就载有持质罪的罪名。它被归于“盗”罪的一种,具体的法律条文,因年代久远,现在已经不可考了,李夔前世读警校时,却也了解过相关案例。

    在西汉时,有一个富人,刚刚谋了个侍卫的差使,还未来得及返家,就在途中被劫持了,他的家人被索要钱财。一代名吏赵广汉,是当地的父母官,他听说这件事后,就马上带人到绑匪门前训话,说他们虽犯了死罪,但只要放了人质,还有被赦免的可能。

    两个绑匪素闻赵广汉的大名,听到他的劝说后,就开门放走了人质。

    便是,他们没想到,赵广汉的这般说法,仅是权宜之计,后来两个罪犯还是被依法逮捕处死了,用赵广汉的话来说,那就是:“国法如此,安可私情以徇乎。”

    而到了东汉末期,有个叫桥玄的官员在家休养,一天三个歹徒手持武器冲进他家里,把他的小儿子劫持了,要他拿钱赎命,结果桥玄理都不理。官兵赶来把歹徒包围了,因怕伤到人质,不敢发起进攻。倒是桥玄在一边大声催促,训斥官兵不该因为顾忌他儿子的性命而放纵歹徒。

    官兵闻言一拥而上,结果桥公子被杀害,歹徒也被捕伏法。

    事后,桥玄上奏皇帝,请求颁布诏书,规定凡是劫持人质的格杀勿论,不得拿钱赎命,以免纵容歹徒。这个建议得到了皇帝的赞同。

    可见在汉代,劫质罪是要被处以死刑的,而且要求官府在办案时,要全力格杀绑匪,不必顾忌人质的安危。

    继汉代之后,曹魏和西晋都有关于持质罪的规定,只是具体的法律条文,亦都已不可考了。

    只不过,据现在的文献资料记载,在曹魏时,持质、劫略、恐吓、买卖人口等几个罪名被一起归入“劫略律”。曹操也曾经下令,凡劫持人质的,一概加以痛击,不准顾忌人质安危。而西晋的律学家张斐,则把持质定义为劫走某人以索取财物,它的特征与威胁、恐吓相近似。

    随着封建时代的发展,到了唐朝,开始有了流传至今的律法条文。

    《唐律疏义》规定:“诸有所规避,而执持人为质者,皆斩。部司及邻伍知见,避质不格者,徒二年(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,听身避不格)。”

    也就是绑架者全部斩。这比起后世都是最严苛的刑法。

    《唐律·贼盗》中,还有“有所规避执人质”一条,可见在唐律中,是把持质罪分为两类,一类劫持人质的目的是索要赎金,往往有预谋有计划地绑架富有人家的家庭成员;另一类是犯了其他罪行,在逃跑的过程中劫持人质,目的是逃避逮捕,这种情况大多是随机发生的。

    依照唐律规定,不管属于哪种情况,也不管情节轻重,只要劫持了人质,罪犯都要被处以斩刑。有责任追捕歹徒的官兵或四邻,如果因为怕伤害人质而没有全力抓捕进攻,也要被判处两年的徒刑。

    唐代的律法十分细腻,还特别规定了例外情况,即如果在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发生劫持行为,如外孙劫持了外祖父母,因涉及家庭内部纠纷,官兵出于人伦考虑,可以暂不追捕,也不会因此被判刑。

    由此可知,唐代对持质罪的规定非常完备,超越了前代的立法水平。

    相比现代来说,这样的律法,是不是会太不人道,无视人权呢?

    但仔细想一想,其实古人有古人的道理:法律明文规定不准放纵匪徒,抓捕不力的官兵也要受罚,这样一来官兵自然不可能顾念人质的安危,必定以逮捕罪犯为第一要务,人质也就基本上丧失了可以被用来索要赎金、逃避追捕的功能,这样有利于降低绑架案的发生率。

    当然,如此立法与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也有关系,国家观念高于个人观念,社会利益高于家庭利益,也是不允许妥协、退让的重要原因,官兵对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绑架犯罪可以不予追究,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。

    段知言看着面前李夔沉峻的面容,沉吟了一番,便点头道:“好,就代你之言,判穹东赞劫持绑架之罪。将这厮三罪合并,依律判处斩刑后,再押往凤翔府!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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